索引号: 所属主题:
发文字号: 泾政办发〔2021〕61号 发文机关: 泾川县工信局
成文时间: 发布时间: 2021-12-08

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川县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泾川县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泾川县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大力倡导使用新型环保材料,全面淘汰关停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切实加强全县砖瓦轮窑企业淘汰关闭、转产升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8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时代新目标新要求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调整优化行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遏制同质化新增产能,坚决淘汰关停落后的砖瓦轮窑企业,促进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持续有效推动节能减排,实现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二、整治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对摸排范围内的所有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窑、马蹄窑等土窑落实关停措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淘汰关停工作。按照“取缔非法、淘汰落后、支持技改、提质增效”的专项整治总体思路,重点落实好三个“必须关停”。

1.未经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证照过期的烧结砖瓦轮窑生产企业必须淘汰关停;

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规定,属于淘汰类的烧结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生产线必须关停转产;

3.在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烧结砖瓦轮窑必须关停取缔。

三、治理原则

1.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稳步稳妥推进砖瓦轮窑淘汰工作,切实保障辖区砖瓦产品市场供应,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2.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实现转产升级,做好后续接替产能培育,倡导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推动砖瓦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3.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一负责辖区砖瓦轮窑淘汰关停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0月8日-11月8日)。对全县所有砖瓦轮窑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针对仍在生产的砖瓦轮窑企业,督促落实停产措施,对无证生产且环保不达标的依法作出处理意见,积极宣传贯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动员发动,凡列入淘汰关停的砖瓦轮窑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调查核实阶段(2021年11月8日-11月30日)。在前期调查摸排基础上,对所有砖瓦轮窑企业再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摸核查,逐企业拍照建档,确保不错报不漏报,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制定具体的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企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3.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2月1日-2022年5月30日)。对仍在生产的砖瓦轮窑企业,2021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关停措施,分类推进转产、淘汰、关闭工作。对采矿、环保、安全等手续齐全,愿意转产、升级改造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转产升级改造,落实改造计划。对于采矿权到期、无能力改造的,督促企业严格把控时间节点自行拆除窑体、烟囱等生产设施,并拍照建档。对已落实关停措施但窑体等生产线尚未淘汰到位的企业,2022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生产线拆除工作,确保淘汰措施落实到位。

4、自查完善阶段(2022年6月1日-7月31日)。对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全面进行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完善到位。

五、工作分工

成立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和协调调度淘汰关闭砖瓦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县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淘汰关闭砖瓦轮窑企业的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砖瓦轮窑企业淘汰关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单位落实相关措施,并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工信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组织对关停淘汰企业的现场检查、核查,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汇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发改局: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要求,联合相关部门甄别淘汰落后砖瓦轮窑企业产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烧结砖瓦轮窑生产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反规划建设等行为出具认定意见;指导开展关停淘汰后的场地复垦工作;凡是砖瓦轮窑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采矿证延期手续。

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砖瓦轮窑企业淘汰关停过渡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核查砖瓦轮窑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相关企业新建或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工作,监督关停过渡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依法注销淘汰关停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依法查处污染环境、不符合环境评价要求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砖瓦轮窑关闭工作的违法违规人员;维护砖瓦轮窑关闭工作秩序。

供电公司: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落后产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县政府部署要求,负责依法依规对拒不执行企业采取相关措施强制停电,拆除淘汰关闭砖瓦轮窑企业公用线路上的供电设施,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个子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企业的工作。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淘汰关停砖瓦轮窑工作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淘汰关停砖瓦轮窑工作顺利开展。

2.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排查摸底辖区内砖瓦轮窑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把握方式方法,对需要关闭、停产的企业,采取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做好群众稳定和突发事件化解处置工作,防止各类意外事件发生,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3.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淘汰关停砖瓦轮窑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和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动员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4.整体联动,强化督导检查。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难题深入研究,并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整治工作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实行工作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5.加强监管,严防问题反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淘汰关停砖瓦轮窑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相关企业按规定报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持帮助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生产工艺转型升级,在金融政策、职工培训、盘活土地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