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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学、学区,县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45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泾川县教育局

2024517   

泾川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3月印发,202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公办幼儿园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国家营养改善计划、餐饮管理方面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全县民办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接受食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县教育局是全县中小学学生食堂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学生食堂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推进学生食堂建设,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成立学生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要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其中采购人员每学年轮换一次。

第六条 各级中小学校成立由学校班子成员、教师、学生以及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学校自行采购食材及原辅材料的公开招投标、供餐质量、食品卫生与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选举更换。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七条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的原则,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在不改变自主经营、统一管理性质的前提下,可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开办学生食堂。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第八条 坚持审批制度。学生食堂开办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九条 坚持报告制度。学校举办、停办食堂或变更食堂经营模式,要主动向县教育局(负责此项业务股室)报告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食堂经营模式的同时要向食品安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严禁学校教职工或家属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切实争取县级财政落实政策要求,保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十一条 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制。对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学校食堂,学校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优质餐饮企业提供劳务派遣。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外的其他学校食堂应当实行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积极推“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产品直供基地,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十三条 推行营养食谱制度。积极衔接卫健部门,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推广使用冷鲜肉,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应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根据营养食谱,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并留存原始核价资料所有餐食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要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并结合各自实际进行核算,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根据市场实际,因原材料涨价等,确需提高食品价格的,由学校先向教育局提出提价申请报告,经教育局同意后,适时组织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校(园)长或食品安全分管领导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鼓励学生家长代表或膳食委员会代表参与陪餐。

第十六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必须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制度,明确测评标准,每月组织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和“陇上食安”智慧管理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保存30天以上),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教育局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 重视餐饮文化建设。学生食堂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气氛,积极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计价和半份菜、小份菜,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积极创造健康的饮食文化,实现环境与人。

第十 学校应制定学生就餐管理方法,规范就餐行为。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和教师轮流值勤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第四章   设施设备

 

二十 教育局加强学生食堂建设,加大投入,全面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配合市场监管、卫健部门对学生食堂实行质量安全分级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一 学生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并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旱厕、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 学生食堂应确保学生基本就餐条件,并建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伙房、餐厅不得使用C、D级危房或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损坏、易腐蚀材料搭建的房屋。

第二十 学生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食品加工产生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及办公环境。抽油烟机(排气扇)要定期清洗。

第二十 学生食堂功能区应明确,食品和非食品用房应分开,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更衣室、食品粗加工间、烹饪间和食品出售场所(备餐间)及用餐场所。

第二十 学生食堂应具备与其规模和制作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有相应的洗涤、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食品留样、储藏保鲜、消防、废水处理、垃圾存放等设施设备。食堂餐厅、操作间、储存间要按照每90平方米配备2个4公斤的干粉灭火器的标准备足必要的消防设备。

第二十 学校应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优先使用食堂环保节能产品和清洁能源。使用燃气(甲醇)的学校食堂,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断气装置,坚决禁用大型灌装类燃气。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培训,确保规范操作,坚持每月开展一次自查,每季度邀请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严防燃气安全事故。

第二十 学生食堂应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按照原料进入→粗加工处理→半成品加工→烹饪蒸煮加工→成品供应→学生就餐的布局设计,避免食品交叉污染。新建、改建食堂,其图纸设计或建设、改造方案应征求食品、卫生、环保等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实施。

第二十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操作间和储存间内墙应贴有1.5米以上白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瓷砖墙裙。操作间应铺设浅色、防滑、易冲洗的地板砖,并有排水系统,不得设置明沟,排水沟出口安装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离栅或网罩。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装修或涂覆,水蒸气较多的场所,天花板应有适当的坡度。

第二十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于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三十 烹饪和面食加工场所应分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单独设立烹饪间和面点间。

三十一 粗加工场所应分设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清洗池(小型食堂可用大水盆代替),水产品应独立设置清洗池,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且不得混用。

第三十 进入备餐间的食品应有保温设施或措施,备餐间应保持干净卫生,摆放食品的器具、搁架应洁净整齐,严禁摆放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器具。

第三十 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三十 餐具采用化学方式消毒清洗的,应至少设有用于除渣、浸泡和清洗的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热力消毒清洗的,应至少设有用于除渣和清洗的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三十 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引自生活饮用水主管道,与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完全分离,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 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不宜直对就餐区。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应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洗手池应不透水,易清洁。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 食堂从业人员原则上按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备。条件成熟的学校食堂,可引进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餐饮公司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 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专员,“两员”任职人员专兼职均可,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并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正式文件,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学校应在食品监管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至少每月对食堂从业人员组织1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不低于95%。

2.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3.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询查,并将询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将小孩等婴幼儿随工作带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六章 食品采购

 

四十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营养改善计划用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由县级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实行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其他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由学校比照政府采购方式,由学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相关采购方式,可由县教育局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经县教育局批准,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货进行定点采购。采购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四十一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可由教职工或膳食委员会成员定期轮换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各学校膳食委员会加强对采购项目的价格监测,对于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深入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县教育局财务审计股、安全稳定与应急工作股、纪检监察室随机对各校采购情况进行联合抽检。

第四十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食品查验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每笔供货清单、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七章  食品存储

 

第四十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储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第四十 建立入库出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原则上食材必须一周采购配送一次,11月、12月、次年1月因天气因素可两周配送一次,接收人员要把好入库关,接收食材必须与采购招标食材在名称、规格上一致)、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入库与出库。

第四十 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防止积压。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八章 食品加工供应

 

第四十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第四十 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第四十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自制饮品。

五十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十一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第五十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专人专柜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第五十 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第五十  学生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限日托幼儿园),即全体幼儿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生食堂提供统一饭菜,包餐制食堂每月结束后要根据学生实际就餐情况做好核算退费工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生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统一餐具并实行分餐等健康饮食条件。

 

第九章  餐厨垃圾处理

 

第五十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五十六条 餐厨垃圾收运时应索取并留存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第十章  供餐配送

 

第五十七条 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运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和车辆应安装食品保温和冷藏设备,确保食品不得在8℃—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2. 需要冷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按有关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在熟制后立即冷却,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对食品进行再加热,且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第五十九条 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应有封装标识,并在表面注明加工单位、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和营养标识等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供餐食堂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工作。应重点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并做好食品留样。

 

第十一章  食堂财务管理

 

六十一 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聘用人员待遇及配送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十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膳食补助资金的每一分钱全部吃进学生嘴里。学校要每月一算帐,两月一平衡,不得超支或少支膳食补助资金

第六十三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食堂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六十四条 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六十五条 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实施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县教育局加强数据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六十六 县教育局会同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乡镇学区要会同乡镇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对下属学校学生食堂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十七 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生食堂工作作为县教育局年度考核内容和学校及校长工作考核指标,实行奖优罚劣。

六十八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管,学校自营食堂实行一期一审计制度,乡镇学区对下属学校(幼儿园)学生食堂一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教育局相关股室备案,县教育局随机进行复审相关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六十九 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设立县教育局、乡镇学区、学校多级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对食堂等问题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第十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七十 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七十一 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七十二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如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县教育、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教育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十  责任追究

 

七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七十四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十五 违规对外承包、监管缺位、强制搭餐、价实不符等问题突出、整改工作走过场的学校进行公开通报,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五章  附则

 

七十六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水果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中小学自办承包食堂、日托制幼儿园食堂。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七十七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县新出台的政策或管理办法出现不一致的,按新出台政策执行。

七十八 办法泾川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十九 办法自2024年5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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