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所属主题: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时间: 发布时间:

泾川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平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平市科发〔2021〕36号)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等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组织和揭榜挂帅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依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依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揭榜挂帅是指通过征集需求、论证遴选、对接揭榜等方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方式。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是泾川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驻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创新性、前瞻性与可行性,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不同专项或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条 按项目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申报、初审并向项目主管部门(科技局)推荐。县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驻泾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   

第十  项目评审论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咨询论证。  

(二)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县科技局建立涵盖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库。根据项目类别和行业领域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每个行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遴选3—5名(奇数)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委任1名专家担任组长,由组长主持评审会议。建立专家回避和信用管理制度,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四)专家组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五)根据专家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第十二条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专家评审或咨询论证、现场考察、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审核后,经局务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并面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为项目引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担负投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15日内,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对月计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项目主管部门(县科技局)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项目推荐单位。  

(一)甲方的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任务书,监督项目的组织实施。  

2.按项目任务书规定落实科技经费;  

3.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6.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  

4.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  

5.负责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财务决算报告,按期完成项目结题验收。  

(三)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检查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2.协助甲方处理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问题;  

3.向甲方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  

4.协助组织项目咨询论证、验收及其他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5.协助甲方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乙方提出、丙方审核同意后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第十 在研项目实施一年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经丙方审核后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甲方根据报告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  

十九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乙方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按期结题验收的。 

项目终止执行后,乙方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予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满后的3个月内,经丙方同意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满后的3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前30日提出延迟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 项目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五)项目科技报告;  

(六)项目仪器设备共享情况;  

(七)其他相关附件。  

第二十 项目结题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乙方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丙方对乙方提交的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甲方审核;  

(三)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结题验收申请后组织结题验收。  

(四)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甲方出具项目验收结论证明。  

第二十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的;  

(三)乙方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四)乙方未按规定填报科技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6个月以上,且事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  

(六)影响项目结题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1月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省、市、县级项目,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及结题验收等工作,属于专家库成员的移出专家库;  

(二)核减项目推荐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限额;  

(三)录入不诚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 项目完成验收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二十八 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九 充分发挥专家和企业家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过程所需咨询专家的使用和遴选按科技专家库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咨询专家回避制度。  

第三十  建立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咨询专家在项目评审、论证和结题验收中的咨询情况进行记录。咨询论证专家应遵循科技评审评价专家行为规范。   

第三十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立项下达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评审专家等均应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从事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