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8210139471483/2020-02709 所属主题: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民政局
成文时间: 2020-03-31 发布时间: 2020-03-31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民政局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平市民〔2020〕1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围绕留守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县广大妇女坚定理想信念,踊跃投身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火热实践,充分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两个独特作用”,在建设绿色开放幸福美好新泾川的伟大征程中拼搏奋斗,充分发挥了“半边天”作用。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家庭生活、子女抚育、老人照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风险高于其他人群。解决这些困难和需求,需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特别是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

  二、认真落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人社部门要优先为有培训意愿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各乡(镇)要组织镇、村、组干部到村到户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培训需求调查,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分析,以村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以户为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种养殖实用技术培训,对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居家就业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刺绣、手工编织、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制作等项目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农家乐”经营等创业培训。要保障资金投入,把贫困家庭的农村留守妇女培训纳入全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符合相关条件的实行免费培训。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搭建平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的培训资源和优势,引导和鼓励他们根据自身发展对人员的需求,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尽可能多地吸纳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培训,并签订稳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实现就近就地就业。要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的实施,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对农民在知识和技术等方面的需求,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简单易学、先进适用的原则,精准设置培训内容,对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分层次、分类别、分产业培育,培植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产业技术能手。文广旅游部门要依托乡村旅游、非遗扶贫就业工坊、三区人才文化志愿者计划,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加大对有意愿且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接受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培养力度,使之成为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能工巧匠。要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深入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为有意愿且有一定接受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妇联组织要积极推动落实、支持带动贫困妇女脱贫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致富女带头人创办的扶贫产业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村留守妇女提高劳动技能。要聚焦建档立卡留守妇女,充分发挥村妇女主席作用,入户摸清致贫原因、脱贫难度和就业意愿,组织有意愿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家政和老年照护、残疾人照护培训,探索依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居家灵活就业的新路子。

  (二)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各乡(镇)要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人社、民政、妇联部门要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要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作用,加大贫困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器材配备力度,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要大力提升农村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留守妇女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要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妇女体育健身活动和比赛,增强她们的体育健身意识。要加大农村留守妇女体育骨干培训力度,为她们体育健身提供指导服务。财政、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妇联组织要深入县乡村妇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把走访慰问农村留守妇女工作作为“巾帼暖人心”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将走访慰问关爱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特别要在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母亲节、重阳节等重要节点,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走访慰问、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农村留守妇女比较集中的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竞赛活动,提高她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切实开展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定期入户走访、排查,真正做到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早化解,有效把各种影响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问题解决在基层。要发挥律师专业作用,结合“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和贫困户“法律体检”行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绿色通道”,方便农村留守妇女咨询、办理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援助。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普法宣传责任,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大对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偷盗、诈骗、传销、卖淫嫖娼等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农村宗族黑恶、邪教势力,切实净化农村社会治安环境,有效保护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各乡(镇)要配合相关部门,主动开展妇女维权、法治政策等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引导农村留守妇女自觉提高识别、鉴别违法犯罪和抵御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有效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认真落实和大力宣传中央农村土地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妇联组织要通过印发宣传册、现场以案说法等形式,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畅通公共法律服务和信访渠道及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对有疑问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对有诉讼要求且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各级妇联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专家团作用,适时开展维权服务下基层活动。

  (四)加强健康服务,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卫生健康部门要为符合健康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落实有关疾病救治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罹患国家规定大病病种的农村留守妇女患者,按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规定,落实“四定两加强”救治措施。重点加强建档立卡农村留守妇女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与服务,在健康养成、规范诊疗、病情监测、用药成效及并发症防治等方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卫健部门、妇联组织、妇儿工委办要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全县适龄农村留守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逐步提高农村留守妇女自我保健意识,确保全县农村留守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要加大贫困母亲“两癌”救助力度,依托“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和“妇女之家”阵地,开展健康知识宣传、义诊咨询等服务。要依托妇女检查、妇科病普查等项目,为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和大病规范化救治。

  (五)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贫困农村留守妇女脱贫致富。各乡(镇)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人社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巾帼脱贫行动”促进贫困妇女脱贫的意见》(甘脱贫领发〔2019〕31号)精神,优先聘用建档立卡零输转就业家庭农村留守妇女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农村留守妇女在扶贫车间就业。扶贫部门要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过程中,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将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并予以帮扶。要加强数据信息共享交换,与有关行业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比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数据信息,为行业部门精准施策提供依据。民政部门要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妇联组织要组织实施好“母亲水窖”、“母亲邮包”等项目。发挥村妇联主任和执委在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积极争取将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其他社会捐赠资金充分运用到“巾帼暖人心”活动中,使捐赠资金在救助贫困农村留守妇女中发挥作用。残联组织要为农村留守残疾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有需要的残疾妇女配置辅助器具,使农村留守残疾妇女得到康复救助和服务。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公益性组织、合作社、企业等安排农村留守残疾妇女就业,扶持发展残疾人电商网店、线上销售农副产品等,带动农村留守残疾妇女就业创业。

  (六)加强家教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妇联组织要发挥巾帼家美积分超市、妇女之家、留守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有针对性的开展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

  三、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一)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三)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火热投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实践战。积极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

  (三)压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并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四)建立信息台账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各乡(镇)具体负责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全县农村留守妇女的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家庭组成、重病重残、经济收入等信息。切实为细化完善关爱服务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整合关爱服务资源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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