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社会公众向民政局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实效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文件、行政决策、工作动态、信息、其他信息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微信公众号、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泾川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指定地点为:泾川县民政局政务公开栏  

  (三)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泾川民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如下:  

  1.受理机构  

  泾川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民政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泾川县民政局二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744300  

  联系电话:0933—5915613  

  传真号码:0933—3323538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泾川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领取,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泾川县民政局办公室。  

  (2)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泾川县民政局发送申请表。  

  4.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答复。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docx

               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