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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平凉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通过就业见习实现就业创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2〕33号)、《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进行了失业登记,具有平凉户籍(或在我市有见习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四条 见习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能够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和条件,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五条 见习工作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七条 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见习相关政策和全市见习年度计划;

(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见习工作; 

(三)认定全市就业见习基地。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见习工作,对见习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主要任务是:

(一)认定见习单位,受理见习基地的申报、评估;

(二)组织开发见习岗位,审核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做好见习岗位对接;

(四)做好见习补贴资金预算、申领审核和发放工作;

(五)做好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各项见习工作。

第三章 见习单位认定

第九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

第十条 见习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开展见习工作,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考核;

(三)有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委派合适的人选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四)能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见习岗位,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六)其他符合见习工作要求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见习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含见习管理制度、单位简介、见习岗位计划等内容);

2.平凉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需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需提供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相关证件。

4.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向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考察。人社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可开发见习岗位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考察。对不符合见习单位条件的,人社部门应告知申报单位;

(三)认定公布。对经审核具备条件的,人社部门予以认定,并结合实际,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有职业卫生要求的,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三)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填写《平凉市就业见习人员期满考核表》(附件2)报送人社部门;

(五)妥善保存见习相关资料,接受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管和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纠正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见习工作不接受人社部门监管与指导的;

(四)由于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资格条件的;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一)虚报见习人数、见习期限,以“空挂”方式套取、骗取见习补贴资金的;

(二)不按时足额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的;

(三)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利益情形的。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认定

第十六条 市上将根据工作需要,在见习单位中,选取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发展潜力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且能引导、示范和带动当地见习工作的单位,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满足以下三项要素之一:

1. 近两年平均每年接收见习人员5人以上;

2.能自筹资金向见习人员增发不低于见习生基本生活费标准35%的补助;

3.年度见习留用率不低于40%;

(二)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单位运行(管理)状况良好,见习期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因见习工作对单位的投诉;

(三)近两年内,申报见习岗位、见习补贴程序材料规范、准确,无冒领、虚领等问题,无拖欠、克扣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等问题;

(四)有一定成长空间的科技创新与创业型企业,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平凉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3);

3.两年内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情况;

4.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需提供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评估考察。人社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对其申请资料进行评估,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上报。对具备见习基地条件的,由属地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认定;

(四)审核认定。市级人社部门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查看、审核资料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见习基地;

(五)授牌。对认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授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挂牌期间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见习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见习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岗位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发见习岗位,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见习岗位申请,并填写《平凉市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附件4)。初次申报见习单位时,岗位申请可与见习单位申报同时进行;

(二)岗位审核。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就业工作总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见习单位实际需求和培养能力等因素,自主审核发布岗位信息;

(三)见习人员申请。有见习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意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或由人社部门推荐见习单位;人员申请可与岗位申请同时进行;

(四)签约上岗。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与见习人员签订《平凉市就业见习协议》(附件5),填报《平凉市就业见习单位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6),并将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纳入见习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

1.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2.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3.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1.见习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或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2.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工作却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 见习人员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社部门,停发见习补贴,未书面告知造成见习补贴资金违规发放的,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社部门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见习单位每季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一次见习补贴,也可见习期满一次性申报。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拨付表(附件7);

(二)就业见习补贴拨付明细表(附件8);

(三)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四)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社部门对见习单位提交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八条 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九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允许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基层服务项目和其它用人单位的招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参加见习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第三十条 对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将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按规定纳入“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扶持范围。

对见习基地吸纳的见习人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上述项目范围。

第三十一条 见习单位尤其是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留用见习人员继续工作;未留用的见习人员自主择业,其中自主创业的,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的见习单位予以表彰。在见习基地中逐级推荐省级、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大力宣传见习政策,积极推广见习工作经验做法,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政策如有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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