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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平检会(2022)9号 发文机关: 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管理局、市妇联、市残联
成文时间: 2022-07-28 发布时间: 2022-07-29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二条  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应当坚持有限介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案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相互配合协作,依法共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履行各自职责。

人民法院要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快立、快审、快执,有序规范用好自由裁量权;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支持起诉、非诉执行监督、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法律监督手段,依法规范开展弱势群体司法保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要共同发力,推进行政部门穷尽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方式,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开展救助,缓解弱势群体生活压力。

第四条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二)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
       (三)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移送;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五)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公益诉讼条件的,依照其他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支持起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第七条  以下几类情形,各协作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劳务纠纷;

(二)婚姻家庭中的弱势群体;

(三)涉及老年人赡养、电信诈骗等纠纷;

(四)残疾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

(五)乡村振兴中因假冒伪劣农资等引发的坑农、害农纠纷;

(六)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七)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安置、就业、优抚、褒扬、服务管理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十)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协作单位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弱势群体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的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移送线索时,应当一并移送案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案件相关复印材料。

第九条  对于其他单位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初步审查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或部门。

对于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且当事人有支持起诉意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可以通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先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职或依法履职后仍无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存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发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向受诉法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书》,并将副本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支持起诉书》时,应当一并提交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就支持起诉案件涉及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问题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应当在裁判书、调解书中列明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并于裁判书、调解书作出后十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各协作单位应当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支持起诉工作情况,并就协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研讨,加强预警和研判,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在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设立协作办公室,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会商等曰常工作。各协作单位应当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共享、沟通协调、重大案事件通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保障支持起诉工作协作机制的顺畅运行。

第十七条  各协作单位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应当积极促成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信访风险大、涉及群体性纠纷等重大敏感的支持起诉案件,各协作单位应当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和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协作单位在履职中要加强普法宣传,不断增强弱势群体法律意识。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各协作单位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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