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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三)承办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工作。负责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四)承办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承办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清理工作。承办县政府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编纂工作。负责县政府、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一)指导本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管理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二)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梳理加载、更新发布权责清单、服务指南等工作;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推行网上审批服务;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监督政务服务行为。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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