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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3-03

关于印发《泾川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泾川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参照《平凉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三定”规定,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5.加强对乡(镇)纪委和县直各部门纪检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指导。 

  (二)县委办公室 

  1.做好县委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战略部署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2.督查督办县委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批示的落实。 

  3.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4.统筹做好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5.协调保障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6.负责做好县委常委会研究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服务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7.做好县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政策、重要战略和规划、重要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系统设计、统筹协调。 

  (三)县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以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 

  3.落实干部交流任用机制。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要决策部署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县委宣传部 

  1.深入持久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全民树立和践行绿色生产生活理念。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3.指导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5.负责做好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服务保障。 

  (五)县委政法委 

  1.会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监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督促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生态环境行政监察执法部门之间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六)县委编办 

  1.统筹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事宜。 

  2.认真落实省、市制定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完成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协调界定相关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划分。 

  4.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性质,做好编制统筹等工作。 

  (七)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发改局) 

  1.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县工信局做好军工企事业单位落实落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举措,着力改进工艺和设备设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拓展全县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空间。 

  2.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军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高危作业技术升级改造,及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指导全县核应急体系建设,强化核事故应急管理和军工核安全监管。 

  (八)县委直属机关工委 

  指导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县直机关相关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九)县信访局 

  按照《信访条例》和《甘肃省关于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登记受理、交办、转办、移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生态环境领域信访事项,并指导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化解。 

  二、县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 

  (十)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督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十一)县人大农环工委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组织人大代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3.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强对县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做好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的有关工作。 

  4.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二)县政府办公室 

  1.根据县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做好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2.负责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4.协调保障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5.负责做好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服务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三)县发改局 

  1.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会同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2.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3.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不断培育壮大新动能。 

  4.负责能源结构调整,增加清洁能源使用(县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5.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6.负责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7.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8.负责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政策,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9.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10.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泾川县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并推进落实。 

  12.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环保领域使用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 

  1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和省市预算内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4.负责淘汰落后煤炭产能、落后燃煤机组和列入化解产能清单对象,实施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切实推进城乡居民清洁能源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关停替代工作(县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15.牵头推进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县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16.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县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17.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推进已建成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工作(县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18.负责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相关部门按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负责天然气清洁能源供应气源保障协调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企业严格“以气定改”,有序实施“煤改气”相关工作(县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19.巩固提升和示范推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成效,组织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大循环经济新技术推广应用,积极创新多产业复合型区域特色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区域经济升级。 

  20.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要求;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加油站等能源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等制度(县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21.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 

  (十四)县教育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培训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重点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 

  4.牵头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十五)县科技局 

  1.通过全县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力度,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物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县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基地、平台开展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生态环境风险防范适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技术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3.负责推动全县科技园区绿色发展。 

  (十六)工信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及规划。 

  2.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会同发改、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任务。 

  3.推动工业企业产业升级和节能降耗,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4.统筹规划、指导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与发展工作,督促建设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5.实施工业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加强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减少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 

  6.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国家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 

  7.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骨干企业加快扩能改造和技术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 

  8.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抓好工业用水循环利用,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 

  9.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10.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11.牵头推进燃煤管控工作,统一规划和监管煤炭交易市场及集中配送体系,统一安排部署全煤炭经营使用领域煤炭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等部门开展煤炭市场专项督导检查。 

  12.协调推动县内有关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铁路货运比例,督促加强铁路沿线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 

  13.严把招商引资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准入关口,督促招商引资项目落实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等制度。 

  14.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15.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16.督促监管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 

  (十七)县公安局 

  1.负责依法侦办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领域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老旧机动车辆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5.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监控措施。 

  7.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8.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参与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9.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县交通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10.对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限燃区以外、禁燃区及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进行查处,会同县执法局做好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11.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群众、部门举报或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12.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县民政局 

  1.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做好生态环境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记录。 

  2.生态环境事件对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特别重大时,根据政府决定,参与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3.督促指导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污染防治设施,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 

  (十九)县司法局 

  1.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3.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组织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4.负责县政府出台的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按照立法程序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政府规章草案。 

  5.指导推动生态环保执法体系改革,督促开展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提升行政执法行为和能力。 

  6.加强行政区域内律师、公证、法律顾问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指导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做好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证核发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县财政局 

  1.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应急等能力建设。 

  2.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严格落实《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开展全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县级考核工作。 

  3.推进泾川县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省级、市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扶持。 

  4.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加强管理。 

  5.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6.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县级机构改革相关保障措施。 

  9.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 

  10.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二十一)县人社局 

  1.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计划,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2.配合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二)县自然资源局 

  1.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规划环评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并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监督耕地占补平衡落实。 

  6.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7.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8.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9.负责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10.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质遗迹及其管理的地址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11.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日常监管,及时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日常监管发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线索。 

  12.负责涉及土地、地质遗迹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3.负责对土地整理施工、储备土地和已拍卖、尚未开工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1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工作。 

  15.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16.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林地管理,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17.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和归并整合,提出新建、调整全县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督促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监管实施。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18.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其生存环境;严格按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落实相关保护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施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19.负责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20.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21.负责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日常监管,及时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日常监管发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线索。 

  22.负责完善林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用途管制、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地、水源涵养区保护管理制度。 

  23.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重点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和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 

  24.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制订和实施造林绿化规划,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25.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二十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县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对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全县大气、水体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 

  4.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县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依法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制定县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放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权限范围内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放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相关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配合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11.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协调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落实工作。 

  12.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公众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及重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5.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做好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四)县住建局 

  1.牵头做好城区和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推进落实污水管网建设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中水回用、污泥无害化处置等任务。 

  2.指导做好城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的选定以及供水厂建设与管理,保障供水厂出厂水水质安全。同时对各单位小区、楼栋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池、水箱)进行备案监管。 

  3.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 

  4.指导实施城市建成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健全完善雨污分流管理体系。 

  5.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6.会同县执法局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雨水口(泄洪口)排污,以及超标污水直排下水道的行为。 

  7.负责监督各类建筑、拆迁工地噪声、扬尘污染防治。 

  8.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 

  9.推进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工作,牵头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建筑”创建活动。 

  10.配合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城乡居民冬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 

  11.负责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督促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12.严格落实城市道路施工期间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同时要严格有效管理施工过程中沿街堆放的土方和建筑物料,防止外溢到车行道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13.对城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及绿化带边缘、行道树集雨坑实施绿化或透水防尘铺装,对破损及病害路面及时检查修复,减少扬尘污染。 

  14.加快推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节能改造工作。 

  (二十五)县执法局 

  1.牵头负责道路扬尘管控工作,推进城市(县城)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垃圾、渣土、砂石等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严格落实苫盖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2.负责对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负责依法对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限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进行查处。 

  4.负责对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取沙)、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进行行政处罚。监督管理职责及处罚建议书仍由主管部门承担。 

  5.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 

  6.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园林绿化工作,提高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二十六)县交通局 

  1.负责指导全县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交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将推进绿色交通运输发展纳入全县公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中。 

  3.负责指导优化全县公路网建设,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4.负责指导推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牵头开展“绿色出行”创建活动。 

  5.负责指导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交通节能环保技术应用。 

  6.配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继续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准入制度。 

  7.负责加强国、省、县、乡道路和各类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扬尘污染管控,减少道路扬尘污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程度;负责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8.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9.负责指导和监督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0.负责指导和监督民用机场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1.负责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河流等重要路段环境风险防控。做好道路穿越水源地路段的应急导流、收集、防护设施和各类警示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 

  12.统一协调指挥船舶污染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13.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二十七)县水务局 

  1.负责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跨区域、跨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2.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并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推进水资源收益制度改革,维护河湖健康美丽。 

  3.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4.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指导重点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强化河湖岸线保护,指导落实河湖长制。 

  6.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等违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7.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平凉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加强企业取水监管,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8.负责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9.负责河道(包括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管,及时移交日常监管发现的非法入河排污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10.负责做好河道内疏浚、采砂等企业及其运输车辆源头管控;督促严格落实水利项目施工现场“六个百分之百” 三个必须”抑尘措施 

  (二十八)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等工作。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植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对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耕地土壤污染进行责任认定。指导落实耕地土壤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4.负责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处理,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5.负责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指导农村地区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6.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7.负责农业领域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及时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日常监管发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线索。 

  8.负责组织对涉及种植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9.参与农药、化肥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10.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对拟开垦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11.配合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居民冬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 

  12.负责养殖业新品种保护,指导养殖业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13.抓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养措施落实,指导监督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协调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 

  14.负责畜禽疫病防控以及会同县科技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做好动物病源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15.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6.负责养殖业清洁生产,指导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合理使用,推动养殖业绿色发展;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指导各乡(镇)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17.负责养殖业领域的面源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及时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日常监管发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线索。 

  18.负责组织对涉及养殖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19.参与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渔业、畜牧业生态环境修复。 

  (二十九)县商务局 

  1.按照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2.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提升绿色化服务水平,引导鼓励绿色消费,牵头开展“绿色商场”创建活动。 

  3.督促石油销售单位落实好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确保油品质量;督促有条件的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组织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清理查处工作。 

  4.严格落实油气污染治理要求,督促石油销售单位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及监测验收等工作。 

  (三十)县文旅局 

  1.按职责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严格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管理;协调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推送举报信息,配合督促文化娱乐场所整改。 

  4.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监督管理。 

  5.负责做好广电类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依规抓好监督管理。 

  6.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对广播电视媒体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十一)县卫健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废物全收集和全处置体系。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内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2.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配合做好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推动落实国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6.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和防护知识。 

  7.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三十二)县应急管理局 

  1.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扩大生态环境影响。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4.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5.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三)县水保局 

  1.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全县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2.负责组织全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审查管理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水土保持宣传工作。 

  (三十四)县审计局 

  1.负责县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2.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三十五)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配合商务、公安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3.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实施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4.积极指导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环保、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工作。 

  5.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燃煤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以及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注册燃煤锅炉进行整治淘汰;负责对已经完成淘汰拆除或者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的承压燃煤锅炉依法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6.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拟订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等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 

  7.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8.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9.对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证照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10.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工商行政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须办理后置环境许可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将有关信息及时抄告生态环境部门。 

  11.负责对煤炭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负责全煤炭经营使用领域煤炭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三十六)县统计局 

  1.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2.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3.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泾川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并定期公布。 

  4.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三十七)县金融信息服务中心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三十八)县机关事务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2.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及市级督查检查工作车辆保障。 

  (三十九)县融媒体中心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广泛宣传,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2.在发生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中,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县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责任 

  (四十)县政协经济委员会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提交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五、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四十一)县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行政案件,指导派驻法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2.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发挥预防、减损功能。 

  3.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4.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5.负责指导和受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能力和相关制度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十二)县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5.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六、中央、省、市在泾有关单位及有关县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泾川县支行 

  1.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2.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发展。 

  3.将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向金融机构推送,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四十四)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全县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四十五)县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组织推进气象灾害防治,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信息。 

  (四十六)县邮政管理局 

  1.负责组织和推动全县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四十七)平凉公路局泾川公路段 

  1.负责做好管养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做好管养道路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重点河流等重要路段环境风险防控。 

  (四十八)平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泾川辖区) 

  1.负责实施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损害公路的行为;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2.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   3.负责设置、维护、更新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本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和单位职能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县委、县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原《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泾发〔201716号)中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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