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8210153505214/2021-03361 | 所属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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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一、文件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专项清理,取消了原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和防治费。今年9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而我县于1995年7月15日《关于发布<泾川县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泾政规发〔1995〕5号)文件已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相关要求,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相关法规保障《水土保持法》实施落实。为此,我们根据《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和《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拟定了《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条款说明
《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节二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主要说明了发布《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第二章 征收,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计征方式、收费标准及免征条件。征收范围为在县境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计征方式共分为四种:(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征收标准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文件中第二条的四项收费标准执行,即:(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征收。
第三章 缴库,共三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库原则及方式,坚持就地缴库的原则对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和县国库。
第四章 使用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用途。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说明了违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对于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及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了《泾川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限及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