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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完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备案管理机制,开展预收资金在线监管和经营者风险警示,规范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市场秩序,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指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以预收资金方式向消费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行业监管职责】商务、文旅、体育、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文化娱乐、演出市场、旅游市场等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健身、体育服务等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税务部门负责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依法查处经营者出具虚假发票、凭证和偷税漏税等行为。
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提供预收资金存管业务及保险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系统建设】省商务厅牵头建设运营全省统一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信息系统“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管服务平台”(简称甘肃预付码)。商务、文旅、体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经营活动统一使用甘肃预付码在线监管。
第八条【业务处理系统】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单用途预付
消费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和与甘肃预付码对接等功能。
经营者使用自建业务处理系统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行前自有业务系统应与甘肃预付码系统完成信息对接,及时、准确、真实的向甘肃预付码上传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以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经营场所权属情况(自有或租赁)及使用期限、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等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标识】甘肃预付码对已备案的经营者核发备案标识,作为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时的身份标识,备案信息在甘肃预付码公示并向社会发布,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发行与终止】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须与消费者在线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发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期限。经营者自行终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应当提前 30 日在甘肃预付码公告并将预收资金余额全额清退消费者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预收资金监管与风险警示
第十五条【预收资金监管】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应统一在甘肃预付码实行全额动态监管。经营者应当在具备在线监管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签订《预收资金监管协议》。消费者预付资金实时进入经营者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甘肃预付码根据消费情况实时释放至经营者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风险防范机制】甘肃预付码对经营者的经营实况实施预测、预警、预报并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警示:
第二十条【消费者义务】消费者办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前应通过甘肃预付码查看商家备案信息,在甘肃预付码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做到知情消费、理性消费、查码消费,注意防范风险和保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保护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广泛宣传《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引导消费者使用甘肃预付码查码消费、办卡用卡;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的投诉举报及处理公示应统一使用甘肃预付码。经营者接到投诉应立即处理,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向甘肃预付码反馈处理结果。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在线申诉,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调处解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受理申诉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协调处理。消费者、经营者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举报处理实行提级管理和限时办结。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跟进处理流程,接到举报信息须及时处理;需要举证的,应当发出举证通知书;需要现场调查的,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不需要现场调查的,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需要移交移送的,及时在线移交移送相关部门。消费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应按要求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