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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资产负债表编制和考核标准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贯彻执行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拟订林地、草地保护利用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

(六)负责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建立并落实城市规划管控制度,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落实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负责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以及公益林补偿、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落实全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管控和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承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与测绘行业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及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

(十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贯彻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国家和地方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七)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实施自然资源行业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科技创新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林果业科技、教育、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林果业科研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学术交流和智力引进,加快林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参与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八)根据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县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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