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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非公证类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称:泾川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3321553             

二、行政机关告知

()证明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用途

非公证类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四)证明的内容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发函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                   :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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