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821015351006C/2020-03960 | 所属主题: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汭丰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
成文时间: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一、“一超过”
“一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1.国家贫困线标准:2013年底建档立卡工作开展以来,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0元为识别标准,2014年为2800元,2015年为2855元,2016年、2017年为2952元,2018年为2995元。此后以国家统计局每年正式发布的为准。
2.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省定):2018年标准是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500元标准;2019年达到3800元,2020年达到4000元。
(一)产业扶贫
1.贫困村产业发展的具体内容及达标标准:①有主导产业。贫困村至少要有1项主导产业。②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③有集体经济收入。贫困村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渠道和持续增收的计划,到2020年集体经济收入力争达到2万元以上。④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村内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柴草杂物等码放整齐、无保护价值的残垣断壁和废弃棚圈等拆除清理。
2.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二)就业扶贫
1.扶贫车间类型:①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扶贫车间”。②设置分散加工手工产品等的居家式“扶贫车间”。③依托农村“三变改革”,通过“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引导贫困劳动力到合作社务工,领取工资的合作社式“扶贫车间”。④依托各类电商设立,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实体和虚拟相补充的“互联网+”式“扶贫车间”。⑤其他类型的“扶贫车间”。
2.扶贫车间认定条件:要吸纳甘肃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0名及以上或占用工总数20%以上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加工车间,可以向当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扶贫车间”认定申请,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工信、扶贫等部门开展“扶贫车间”认定 工作。
3.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每人每月500元,按月及时发放,每月岗位补贴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聘用人员非“一卡通”户名本人的,要在录入乡村公益性岗位信息系统或其他台账上注明聘用人员与“一卡通”户名本人的亲属关系。
(三)生态扶贫
1.生态护林员管理。生态护林员一年一聘,实行动态管理。
2.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为7000--8000元,以“一卡通”形式按月兑付。
(四)兜底保障
1.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2.符合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漏一户一人。
3.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4.脱贫又返贫的贫困人口,按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
5.农村低保认定条件。
(1)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2)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6.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政策性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7.农村低保补助水平
一类低保:每人每月369元,年标准4428元;二类低保:每人每月350元,年标准4200元;三类低保:每人每月84元,年标准1008元。
8.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人均补助536元(生活补贴436元,照料护理标准1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人均补助636元(生活补贴436元,照料护理标准2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人均补助736元(生活补贴436元,照料护理标准300元)。
9.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享受一档护理费标准的月供养标准800元;享受二档护理费标准的月供养标准700元;享受三档护理费标准的月供养标准600元。
10.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农村一、二、三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和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11.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制度,于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
1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两证户”、农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仍保留最低100元缴费档次,由县政府为符合参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两证户”、农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13.在2018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对已参保领待遇的贫困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待遇。
二、“两不愁”
(一)不愁吃:是指贫困家庭不为吃饭发愁,家有余粮或有钱购粮。
(二)不愁穿:是指贫困家庭所有成员衣服能够自行购买,四季有换季衣服,日常有换洗衣服。
(三)农村饮水安全
1.解决饮水安全的方式:自来水、集中供水点、饮泉、小电井、水窖等。
2.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共4项。
(1)水量够用,每人每天不低于20升。
(2)取水方便,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平取水距离不超过800米。
(3)水质达标,自来水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有关规定;分散供水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4)供水有保障,每年90%以上天数供水正常。有多种用水方式的农户,只要有一种用水方式符合上述4项评价标准要求,即可评定为饮水安全达标。
三、“三保障”
(一)义务教育有保障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实现就地就近入学,贫困村建有必要的村级小学和教学点。
2.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无因贫失学辍学(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休学或辍学的除外)。
3.“两免一补”和“营养餐”资助政策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具体补贴标准为:
1.“两免一补”: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发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学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学期625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每学期312.5元。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发放到学生手中。
3.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减免保教费。在脱贫攻坚和脱贫攻坚政策延续阶段,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每年再减免1000元。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年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年收费高于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幼儿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
4.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除(补助)学费(复读生、择校生、借读生除外)。
5.普通高中助学金: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000元。
6.中职教育免除学费: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三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每生每年2000元。
7.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8.省内高职免除学费、书本费:具有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按照4500元的标准免除(补助)学费和500元的标准免除(补助)书本费。
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办理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实际贷款额度以当年院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确定,就读期间国家贴息。
(二)基本医疗有保障
1.基本医疗(医疗部分)
(1)村卫生室标准。①房屋要求。聚焦村卫生室稳定、可持续保障,重点消除基础不持久、不牢靠的短板, 确保应建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有1所稳定达到分类建设标准的卫生室。常住人口8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卫生室面积达到60平方米,“四室”分开(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不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卫生室可不设公共卫生室);常住人口800人以下的行政村有村卫生室,其中,常住人口3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②人员要求。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2)乡镇卫生院标准。①科室设置。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有内(或外、急诊、全)科、中医(或民族医)科、药房、检验、放射、B超等医技科室、公共卫生(或预防保健)科;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②合格医师。每个卫生院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力争有1名全科医生。③设备配备。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乡镇卫生院配备DR机、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机及基本的诊疗设备。常住人口1万人以下乡镇卫生院配备与承担常见病、慢性病、地方病诊治、危急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转诊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加强乡镇卫生院远程医学信息平台建设,所有乡镇卫生院全部接入省级远程医学信息平台。
(3)县级医院标准
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口的贫困县,有1家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要求;不足10万人口的贫困县,可将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纳入上级医院帮扶管理,通过上级医院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达到《甘肃省二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2018版)》,统筹推进心电、 病理、检验等五个区域医学中心,胸痛、卒中、创伤等五个救治中心和远程医学信息平台建设,着力提升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分级诊疗病种救治能力。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执业医师。
2.基本医疗(医保部分)
(1)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共有三项:
①参保全覆盖,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对因参军、就学、务工、婚迁等原因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参保佐证资料;对因服刑、死亡、失联等原因无法参保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当年缴费期结束后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新生儿,要实时纳入保障范围。
②资助全落实,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基础,根据贫困户人员属性,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对经县扶贫部门认定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实时参保的基础上,全部按规定和标准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对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户籍地医保部门按照参保资助标准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③待遇全享受,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
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起付线比普通人群降低50%(普通人群5000元,贫困户2500元),报销比例较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城乡居民 45 种)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门诊慢特病、住院按照年度救助限额内70%的比例救助,国家25种重大疾病按年度限额内 80%的比例进行救助。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3万元、重大疾病年度最高限额为6 万元。
(2)贫困县验收退出标准共有四项:
①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其中,有超出医保政策报销限额、不按分级诊疗规定就医、有逃费记录、意外伤害、自愿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情形的,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
②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结报(含现场人工结报),其中,对未按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异地就医、意外伤害、一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等不能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的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费用结算。
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85%。
④实现贫困地区每个县有至少一家医院纳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每个县有至少一家医院纳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
(3)国家规定25种专项救治病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新增)、脑卒中(新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新增)、艾滋病机会感染(新增)。
(4)4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
Ⅰ类(7种):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Ⅱ类(13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Ⅲ类(18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三)住房安全有保障
1.房屋安全等级。房屋安全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主体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经过维修加固,可达到A级或B级房屋标准;
D级:主体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只能拆除重建。
2.危房改造方式:①拆除重建。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居住C级危房但有自筹能力的农户可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②加固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和鼓励C级危房采取加固方式进行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③政府统建。自筹资金不足和不具备投工投料能力的特困户,可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差异化补助、统筹整合资金的方式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或者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④房屋置换。根据群众意愿,可通过置换或长期租赁现有闲置公房、村内闲置农房的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
3.危房改造面积标准。①改造后的房屋结构必须达到基本抗震要求。②重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4.以下情况视为有安全住房。异地有安全住房,包括有商品房、小产权房的;长期租赁住房,包括连续2年每年外出8 个月以上的;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等其他住房保障类项目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5.农村危房改造4类重点补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
6.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两州一县”、18 个省定深度贫困县及其他县市区三个层面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
(1)“两州一县”:①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1.1 万元。②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农村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1万元。③其他农户。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1万元。
(2)18 个省定深度贫困县:①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8万元。②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 2.2 万元,其中,中央资金 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0.8 万元。③其他农户。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
(3)其他县市区:①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6万元。②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6万元。③其他农户。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
7.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拆除重建、维修加固、政府统建、房屋置换。
(四)易地扶贫搬迁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人口两类对象。
2.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
(1)按照人口集中度划分,分为集中安置和插花安置两种方式。
(2)按发展类型划分,分为农村安置和城镇购房安置两类。
3.补助标准:根据住房面积进行测算,补助标准=住房面积×单价-农户自筹资金。
4.资金来源: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央预算内资金8000元/人、地方政府债券9740元/人、专项建设基金5000元/人、长期贴息贷款3.5万元/人。同居住地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搬迁户省级建房补助5000元/人。
5.建房面积:人均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6.农户自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000元或每人不超过3000元。
四、驻村帮扶
(一)贫困村驻村帮扶人员要从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派,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
(二)2018年以来新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
(三)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四)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建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
(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向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五、东西部扶贫协作
(一)六大任务。组织领导、人才支援、资金使用、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携手奔小康。
(二)创新工作情况。
1.人才支援、资金支持(使用)、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和携手奔小康行动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情况;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完成情况;
3.助贫困残疾人脱贫情况;
4.在人才支持、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的创新工作情况。
六、农村道路
贫困村(行政村)通硬化路建设标准。通贫困村(行政村)道路,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并在一定距离范围内设置错车道。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小于 18 厘米,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 4 厘米。
七、农村动力电
自然村通动力电的标准。自然村(游牧地区除外)有1户居民已通动力电,或有三相变压器或三相四线0.4千伏低压线路可为该村有通动力电需求且按程序提出申请的用户通动力电,玛曲、碌曲等游牧地区不考虑该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