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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的规定。为做好泾川县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的申请、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经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定,现就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起始时间。自2022年10月1日,全县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涉及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相关业务的,应在2022年10月1日前完成向住建部门职能划转及相关资料移交工作。
       二、审批程序。相关项目单位在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向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填报《泾川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由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程序审批。在审批前征求县民政局意见,由县民政局向社会进行公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在工程规划、设计、立项时须使用经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标准名称。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或电话受理)。地名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2.实地踏勘。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按《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提供的内容进行实地踏勘。
      3.审查审核。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拟命名、更名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审查审核(专家论证),做到名实相符、名称准确规范,符合地名命名、更名相关规定。
      4.征求意见。经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后,征求县民政局意见。
      5.审批命名。经审核(论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要求,由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命名。
      6.备案公告。住建部门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之日起15日内向县民政局进行备案,由县民政局在泾川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泾川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
                              

泾川县民政局

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局

2022年9月29日

(撰稿:吴晶 编辑:段金星 审核:辛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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