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1.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3年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及下达资金的通知》(甘财农(2023)43号)文件。
2.享受对象:补贴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主要是对对2022年秋播冬小麦进行补贴。
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补贴范围和实际小麦种植面积测算。2023年每亩小麦补贴标准为17.88元/亩。
4.受理单位:泾川县种子管理站
5.咨询电话:0933-3531016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政策依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3)34号)文件。
2.享受对象:原则上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数,实际补贴面积以各乡镇摸底上报的承包耕地面积为准。
3.补贴标准:根据省级当年实际下达补贴资金总量和各乡镇摸底上报的承包耕地面积测算,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30.66元/亩。
4.受理单位:泾川县种子管理站
5.咨询电话:0933-3531016
三、农机购置补贴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45号)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具有县内户籍且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县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种业急需的玉米去雄机,按30%的比例足额测算补贴额。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为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按照省上规定实施。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根据上述原则和需要并按照省上公布补贴额进行实施。
2021年起,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补贴额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4.受理单位:泾川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5.咨询电话:0933-5936772
四、蔬菜到户补助
(一)脱贫户蔬菜产业到户补助
1.政策依据:(泾乡振局发〔2021〕39号)关于印发《泾川县财政整合(衔接)资金项目涉及重点内容控制价格目录》的通知。
2.享受对象:脱贫户
3.补贴标准:300元/亩
4.受理单位:泾川县蔬菜生产办公室
5.咨询电话:0933-3582216
(二)三类户蔬菜产业到户补助
1.政策依据:(泾乡振局发〔2021〕39号)关于印发《泾川县财政整合(衔接)资金项目涉及重点内容控制价格目录》的通知。
2.享受对象:三类户
3.补贴标准:500元/亩
4.受理单位:泾川县蔬菜生产办公室
5.咨询电话:0933-3582216
(三)一般户蔬菜产业到户补助
1.政策依据:(泾办发〔2023〕5号)《泾川县农业特色产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享受对象:一般户
3.补贴标准:200元/亩
4.受理单位:泾川县蔬菜生产办公室
5.咨询电话:0933-3582216
五、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1.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轮作试点资金的通知》(甘财农〔2023〕4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耕地轮作试点补助资金和耕地轮作试点试验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2023〕5号)。
2.享受对象:承担大豆玉米复合种植任务的农户
3.补贴标准:每亩150元(中央)+50元(省级)
4.受理单位:泾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5.咨询电话:0933-3321352
六、畜禽养殖补助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泾川县财政整合(衔接)资金项目涉及重点内容控制价格目录的通知》(泾乡振局发〔2021〕39号)。
2.享受对象:全县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脱贫户、“三类户”和“监测户”
3.补贴标准:新购买引进平凉红牛良种基础母牛补助5000元/头;购买体重10公斤以上仔猪补助100元/头;购买40日龄-50日龄鸡崽补助10/只;新建暖棚牛、猪舍补助350元/平方米(养牛10头以上、养猪20头以上、养鸡100只以上的大户,不列入补助范围)。
4.受理单位:泾川县畜牧兽医中心
5.咨询电话:0933-3321140
七、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
1.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0〕42号)。
2.享受对象:村级动物防疫员
3.补贴标准:村级防疫员报酬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4000元/人·年标准。
4.受理单位:泾川县畜牧兽医中心
5.咨询电话:0933-3321140
八、草原禁牧补助
1.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财农〔2022〕4号)、泾川县财政局 泾川县畜牧兽医中心 泾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泾川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泾财农〔2022〕67号)。
2.享受对象: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要求,且经泾川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农民。
3.补贴标准:1.81元/亩
4.受理单位:泾川县畜牧兽医中心
5.咨询电话:0933-3321140
九、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1.政策依据:平凉市畜牧兽医局 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动物疫病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平牧医〔2019〕89号)。
2.享受对象:为养殖环节的病死猪,包括生猪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的病死猪,但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猪。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具体实施病死猪收集、运输、暂存、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场(厂)或养殖场(户);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子80元/头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元/头, 省级财政负担10元/头,县级财政负担10元/头。
4.受理单位:泾川县畜牧兽医中心
5.咨询电话:0933-3321140
十、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1.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7)35号;《甘肃省兽医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兽医(2016)8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4号。
2.享受对象: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3.补贴标准:不同病种扑杀补助标准不同,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布病96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布病600元/只)、马12000元/匹。
4.受理单位:泾川县畜牧兽医中心
5.咨询电话:0933-332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