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在泾川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4年4月1日起,按月正常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此后产生的欠费补缴,由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人社部门不再核定;以前年度(2024年4月1日前)补缴、历史性、政策性补缴、一次性趸交等特殊缴费业务,继续由人社部门核定后在税务部门缴费。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需在每月20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企业需在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逾期不缴纳导致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人社局咨询电话:0933—3323835
税务局咨询电话:0933—3321967
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泾川县税务局
2024年12月12日
(撰稿:李建军 审核:孙丽琴 编辑:荆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