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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塑料袋、食品相关产品、工用具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塑料袋、食品相关产品、工用具,具体通告如下:

1.餐饮业经营者(含早餐摊点)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塑料袋套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塑料袋盛放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餐饮业经营者应对餐饮具进行规范消毒,其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餐(饮)具,采购一次性餐饮具需要索取有效购票据、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

3.餐饮业经营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盛放或者包装直接入口的食品。

5.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饮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6.广大消费者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如发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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