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申报2026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全县各社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启动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凡符合《甘肃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单位需要主动申报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

  从即日起到2026年2月10日前完成首次申报备案工作。

  二、申报途径

  (一)现场申报。申报主体下载《泾川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填写盖章后现场提交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备案。

  (二)电子申报。申报主体下载《泾川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填写盖章后将扫描件发送至县消防救援大队重点单位电子邮箱(见附件3)。

  三、申报主体

  1.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归属一个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使用的,由该使用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申报备案。

  2.同一建筑中存在多个单位的,其中所有符合《甘肃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都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同时该建筑也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该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

  3.具有固定场地场所、符合《甘肃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即场地场所类主体),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甘肃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申报备案。申报主体分为单位类主体和场地场所类主体,单位类主体应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应作为场地场所类主体。

  四、申报要求

  1.2025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截至目前单位使用性质、规模等未发生改变的,需重新报送申报资料。

  2.经改建、扩建后面积符合《甘肃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的,需要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全县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4A级以上旅游景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均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单位场所由于场所面积减少不再符合重点单位的,可以申请取消重点单位监管。

  5.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6.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社会单位申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确定纳入重点单位管理的,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7.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备案的单位,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