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驻泾各单位:
为做好制度衔接,保持政策规定与上位法协调一致,依据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具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公布权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泾川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泾政规字〔2023〕1号),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泾川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