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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泾政发〔2018〕16号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时间: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1-20

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川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驻泾各单位:

  《泾川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 

 

 

  

  泾川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县战略支撑产业中长期规划、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等; 

  (二)编制县城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中心城区重点地段设计、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等; 

  (三)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准地价标准,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及监督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四)事关泾川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由财政出资或担保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城建项目等;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等事项; 

  (五)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六)县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重大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权限范围内的奖惩事项; 

  (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 

  (八)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九)制定涉及全县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公开; 

  (五)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第四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决策会议参加人员为县长、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到会。   

  第六条  实际到会的县政府组成人员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时,作出的决策有效。   

  第七条  县长代表县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协助县长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县政府法制机构等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八条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县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第九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由县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书面征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协调。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多位分管副县长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信息公示、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决策依据和理由;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五)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只听取赞成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公众参与的结果应当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应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人数可以适当增加;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提出专家组建议人选报县政府确定,参与论证专家人选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为主,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较为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专家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解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  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审议该项决策的会议召开20日前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三)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提请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吸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决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五)县政府办公室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县委或者市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通过信函或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第四十条  县政府根据相关部门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授权有关单位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评估,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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