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8210139470252/2022-01807 | 所属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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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泾政任字〔2022〕3号 | 发文机关: | |
成文时间: | 2022-03-25 | 发布时间: | 2022-03-2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驻泾各单位:
接县委泾任字〔2022〕32号文件通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杨旭辉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职务;
崔晓刚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朱斌涛同志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燕小伟同志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县中医医院副院长职务;
王小康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李振川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凤口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许少强同志任县乡村振兴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海军同志任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李靖华同志任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桂林同志任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薛军民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刘银会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马永锋同志任县中医医院副院长,免去县卫生健康局高平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副科级)职务;
郭文艳同志任县中医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王小伟同志任窑店镇财政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尹春涛同志任汭丰镇财政所所长(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