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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
成文时间: | 2023-07-20 | 发布时间: | 2023-07-20 |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效改善泾川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平凉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泾川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性文件。
三、制定目的
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高污染燃料实施有效管控,能够更好地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城东广场,西至西关六路,南至南环路,北至滨河路区域以及城北区域(东至文昌路,西至文景路,南至G22青兰高速,北至西平铁路)。
(二)禁燃区类别
按照管控严格程度,禁燃区分为Ⅰ类禁燃区(一般)和Ⅲ类禁燃区(严格):
Ⅰ类禁燃区(一般)范围:Ⅲ类禁燃区(严格)以外禁燃区范围。
Ⅲ类禁燃区(严格)范围:东至城东广场,西至西环路,南至安定街——水泉路,北至312国道区域;以及城北区域(东至文昌路,西至文景路,南至G22青兰高速,北至西平铁路)。
(三)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1.Ⅰ类禁燃区(一般)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①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中规定的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合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Ⅲ类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①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树叶、杂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经销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禁燃区;禁燃区范围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停用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五)责任分工
城市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关镇、城市社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淘汰工作,推行清洁能源的使用。
相关文件: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川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