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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王德全对《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封山禁牧的令》的政策解读

为了从根本上遏止因放牧对森林资源造成的破坏,保证退耕还林和新造林幼林的正常生长,进一步加快我县生态环境建设,近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封山禁牧的令》(泾政令〔2023〕2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政策依据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大力开展国土绿化,一体推进荒山治理与城乡绿化,全县森林面积持续增加,森林覆盖率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全县封山禁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目前实施的陇中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工程分布比较广,栽植的都是幼树,管护难度比较大,只有通过宣传引导和采取封山禁牧的措施,才能有效保护生态资源。因此,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封山禁牧的令》。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落实封山禁牧的令》主要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封山禁牧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域化封山禁牧,严禁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严禁毁林采种,严禁随意剥皮、挖根和乱挖野生苗木,严禁随意狩猎、砍柴、割条、用火,严禁损坏和擅自移动界桩、围栏等林木保护设施,严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是各级林长责任。全县各级林长要认真履职尽责,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林,检查督导乡镇、村社落实封山禁牧措施,发现问题随时督促整改。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封山禁牧主体责任,界定区域,设立标志,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组织乡村林长、村社干部、生态护林员常态化开展封山禁牧巡查,对因监管不力使封山禁牧工作流于形式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政策宣传引导。各乡镇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封山禁牧工作,配合落实相关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封山禁牧的浓厚氛围。

四是放牧毁林处罚。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牛羊放牧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封山禁牧,在禁牧区放牧造成林草资源损失情节较轻的,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和《泾川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以每只(头)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牧区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与相关乡镇联合查处,责令违法者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放任牛羊等啃青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对阻挠封山育林和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封山禁牧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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