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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21-09-30 发布时间: 2021-09-30

县政府副县长徐辉对《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扩大社会知晓率,促进政策执行和落实,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自建立实施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1〕33号),起草了《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认真细致地修改完善,经县政府2021年9月4日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于9月9日正式印发《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 

  《实施意见》共分3部分,具体内容是: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临时救助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并提出6个方面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主要内容,共分7个方面内容,主要提出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受理方式、申请材料、审核审批、救助方式及临时救助制度同低保等制度的衔接等。第三部分为工作保障,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工作机制三个方面的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我县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我县境内的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发生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形分为: 

  1.支出型救助标准。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家庭户籍人口(不包括非共同生活人员)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发生困难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造成的家庭困难程度给予分类分档救助。 

  (1)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小金额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0元。 

  (2)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最长救助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6000—15000元的救助,其他家庭(收入高于我县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给予4000—10000元的救助;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15000—25000元的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0000—20000元的救助;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给予15000—25000元的救助。 

  (4)遭遇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医疗、康复必需支出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6000—15000元的救助,其他家庭给予4000—10000元的救助;医疗、康复必需支出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15000—25000元的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0000—20000元的救助;医疗、康复必需支出超过10万元的,给予15000—25000元的救助。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的,根据医疗、康复必需支出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三)受理方式。主要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个方面。 

  (四)申请材料。主要明确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审核审批。主要分为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三个方面。 

  (六)救助方式。主要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七)制度衔接。主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形成救助合力。 

  四、《实施意见》的创新亮点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中新增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居住在幸福大院的老人等困难群众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后,在衣物、被褥、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方面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 

  2.急难救助对象中的“小金额救助”救助标准,在市政府规定不超过1000元基础上,规定救助下线不低于500元。 

  3.“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且救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的临时救助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4.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必须提交的材料,确保档案资料规范完整。 

  

        相关稿件: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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