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所属主题: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时间: 发布时间:

县政府公文签发后复核印制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公文签发后复核印制工作,提高办文质效,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中的公文是指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二、公文签发后制发程序

(一)复核校对

1.复核程序:清稿→代拟文单位复核→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或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复核

2.复核主体:清稿实行“谁拟文、谁清稿、谁负责”。清稿完成后,对县直部门(单位)代拟的文件,先由代拟文部门(单位)进行复核,再由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复核签字;县政府办公室直接拟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进行复核签字。

代拟文部门(单位)是公文复核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或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对公文复核负主体责任,要认真把关、签名负责。

3.复核重点:主要复核公文的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把好文体关、文字关、要件关,看领导审改的意见是否全面准确修改、文种体例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精准、语句是否通顺、标点符号是否恰当,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公文有无缺页漏项,公文紧急程度、公开属性、发文载体是否合适,确保文字规范、内容精准、要件完整。

在复核中发现公文内容需进行实质性修改的,退拟文部门(单位)核准完善,并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按程序审签。

(二)印制分发

对已复核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送县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股,按照终核→登记→印制→用印→存档→分发的程序进行。

1.终核登记: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股负责,对公文的审签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终核无误后,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印制份数并详细登记。

2.排版印刷:县直部门(单位)代拟的文件,由代拟文部门(单位)安排专人进行排版、校对、印制。代拟文部门(单位)对排版、校对、印制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负监管责任。

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件,由主办文秘人员负责排版、校对、印制。

3.用印存档:公文印制完毕后,由代拟文部门(单位)或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送县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股检查格式和印刷质量后用印,并对印制公文签发稿和正本进行立卷归档。县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股对公文用印和存档工作负主体责任,对印制质量负连带责任,印制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印。

4.分发分送:公文分发分送实行登记销号制度,分发前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股进行登记,分送后根据签收登记表进行销号。印制的纸质文件,分送县政府办公室内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股负责办理;对分送其它单位的,县直部门(单位)代拟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负责督促监管,由代拟文部门(单位)具体分送,分送完毕后签收登记表经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复核签字后送机要文档股销号。公文分发分送工作,代拟文部门(单位)负主体责任,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负监管责任。

(三)发布备案

1.发布责任及时限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政策性公文,按照“谁起草文件、谁负责衔接发布”的原则,起草政策解读等相关材料,与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进行信息公开审核,于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泾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2.备案责任及时限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谁起草文件、谁负责衔接备案”。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代拟文部门(单位)于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于15日内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材料。

三、公文签发后发出时限要求

公文签发后应及时印制和发出。自领导签发之时起,“特急件”必须于2小时内印发,“急件”在1个工作日内印发,普通件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且需要协调的,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以上时限要求,县直部门(单位)代拟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文秘人员负责,督促代拟文部门(单位)按时限落实。县政府办公室直接拟文的,由主办文秘人员按时限落实。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职责分工,逐环节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公文清稿、复核、印制、用印环节把关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的;

2.公文未在规定时限内印制、出现延误的;

3.公文签发后失控漏管的;

4.公文管理不严,导致失泄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参与制发文件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