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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泾政规字〔2023〕3号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时间: 2023-10-10 发布时间: 2023-10-20

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川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泾政规字〔2023〕3号

县直有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泾川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泾川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1〕55号)《平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23〕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县级预算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各类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文化企业),包括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县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县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是指县财政局及其他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县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县级预算部门”)。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县财政局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县级预算部门和县属企业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第十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三)执行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组织县级预算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

(二)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三)组织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组织监管(所属)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四)监督监管(所属)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工作;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县属企业依法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转收入等。县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县级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县级的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的比例上交。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县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除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根据全县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县委、县政府决定的重大工程支出等。

第十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全县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每年度按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县级政府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县委、县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三)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五)上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六)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编制:

(一)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开展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

(二)县级预算部门按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县属企业根据本年度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测算下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支出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县级预算部门同时提供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及国有资本收益测算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预计上缴收益明细等情况);

(三)县财政局根据预计的预算收入规模、县级预算部门报送的支出建议计划,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内容包括:

1.编制报告。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预算编制范围;预算编制情况(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情况);

2.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县级预算部门批复预算。县级预算部门收到本部门预算批复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依法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县级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收缴,县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县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预算部门、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参照《平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相应压缩支出。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到企业的资金,县级预算部门应及时拨付县属企业。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县属企业应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绩效目标,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属企业要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结转下年安排,短收通过减少支出实现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统筹安排。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决算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预算部门根据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有关县级预算部门批复决算。县级预算部门收到本部门决算批复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县财政局、县级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级预算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五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预算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将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文件:关于对《泾川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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