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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泾政规字〔2023〕2号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时间: 2023-09-27 发布时间: 2023-10-12

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泾政规字〔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驻泾有关部门:

《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103号)《平凉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平凉中心城区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准入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平房保组办〔2018〕34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管理,必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做好全县公租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修建,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七条  公租房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的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公租房的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确保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满足直接入住条件。

第八条 公租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属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建设用地属

划拨方式供应的,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各项财税的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企事业单位在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一90平方米以内,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或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租房总量的30%。

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按5%的比例计提保障性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廉租房共有产权出售回笼资金;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自筹资金等。

第十一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企事业单位实施并纳入县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公租房的共有产权包括政府产权和企事业单位产权,具体产权比例由县发改局根据总建设成本和政府、企事业出资所占份额确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产权比例分配租金,并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其中,企业享有的产权,可按共有产权比例进行实物分割,由企业长期持有。

界定公租房共有产权比例时,要区分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的方式和成本,比照出让土地算清减免的土地出让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界定办法为:

政府产权比例=(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未计入建设成本的规费减免+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建设成本+未计入建设成本的规费减免+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建设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企事业单位产权比例=1-政府产权比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供应对象和申请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回购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新就业无住房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住房困难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剩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三)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租房。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具有泾川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年满18周岁,在本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本人、配偶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工作5年(含5年)以上,并签订经县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含5年)以上,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均无自有住房。

(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名义申请公租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十四  公租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

(一)申请及所需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程序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1.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报,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审核并向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初审条件的公示7日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城市社区管委会。

2.城市社区管委会对申请对象的申报资料、资格条件进行复审,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社区管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与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与房屋产权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对比,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复审无异议的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审批结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乡镇实施的公租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进行申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承租资格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承租人员名单、申请资料以文件形式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申请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县域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分配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申请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公租房:

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公租房,申请人向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报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报城市社区管委会复审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户型、数量、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租房配租的基本原则:

(一)由低到高的原则:按照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收入水平,由低到高,逐步扩大配租对象范围。

(二)分类别出租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分配,其中:乡镇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本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建设的公租房,优先面向用工单位职工或在园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剩余房源纳入政府统一分配。

(三)特殊优先的原则:复审通过的保障对象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四)摇号排序的原则:同一条件、同一批次的准入对象,因房源不足可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第十七条  公租房实行轮候制。登记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当年公租房数量、申请时间顺序,结合家庭特殊情况(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对已确定楼房房号而拒绝接受安置的家庭,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对轮候对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城市社区管委会每年重新审定,经审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八条  对获取公租房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公租房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房屋的维修责任,物业服务和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退回公租房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办法,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等。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必须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租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告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第二十条  公租房的租金管理: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依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动态调整。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70%。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租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代收和缴存,需要使用时,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拨付。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社会力量投资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公租房的租金由建设单位统一收取,按产权比例分配缴存,属于政府投资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租金在足额提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由企事业单位支配,社会力量投资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公租房由产权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产权比例承担维修养护费用。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让、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暖、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小区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县发改局核定。

第二十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书面同意,装饰、装修费用及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租金,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收回公租房并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承担实际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搬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二十七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恢复、修理或赔偿。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按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一律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非正常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退回公租房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违规出售、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租房不得按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

(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一经发现,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办理公租房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相关文件:关于对《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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