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政办发〔202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驻泾有关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泾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泾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泾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家宴及家庭自采自食、自制自食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泾川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1.4.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急转换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主管)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应急责任,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1.4.4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防患于未然。加强应急准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构建群防共治的良好格局。
1.4.5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快速反应,精准研判,规范运行,科学决策,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指挥能力和处置水平,推进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任副总指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畜牧兽医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根据应急情况可适时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2.2 县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批示和要求,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4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3)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5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进行工作指导。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监测。由县委网信中心牵头,县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进行跟踪监测,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监测作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县指挥部报告,由县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3.1.3预警分级。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3.1.4预警发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经县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县指挥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1.5预警行动。对县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1.6预舆情监测。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和处置,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来源。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抽检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包保干部督导中发现的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厅局、市级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县通报我县的信息。
3.2.2报告内容。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续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要素。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进行信息终报。终报信息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要素。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终报信息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3.2.3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经研判可能构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3)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6)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时间算起40分钟内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
(7)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分别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进行口头报告、2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
(8)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在报送县委、县政府的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经分析研判后,继续报送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
县委、县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全面掌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4报告形式。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事件,特殊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3.2.5报告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泾川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3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减轻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3)尽快查明原因。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封存食物中毒人员的呕吐物和排泄物;立即组织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初步调查。
(4)及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开展第三方科普宣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4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将相关情况报县政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请省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4.3 分级应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市级、县级指挥部分别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对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或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在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相关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涉及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4指挥协调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县上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市人民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较大级别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县级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市人民政府视食品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向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报告事故初步情况。
(2)现场指挥。市政府负责人或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保障。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
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4)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5)食品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6)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报请省和国务院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方按规定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4.6危害控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7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卫生健康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卫生健康部门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
4.8事故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4.9应急检验检测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
4.10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11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经县政府授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深度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1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调查,主要查明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责任。
5.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单位。
6 应急保障
6.1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级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6.3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泾川县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鼓励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也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上报乡镇政府或城市社区管委会。
县直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宣传、动员、督促各大型经营性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各生产经营单位备案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存查。
7.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食品安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县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4宣传与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协会等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8 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15日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泾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泾政办发〔2023〕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4.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5.泾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市及周边省份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附件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单位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网信中心、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外事办、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供销联社、县畜牧兽医中心、邮政公司、武警泾川中队、县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组织协调全县各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二、县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重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发挥平安泾川建设暨全县主动创稳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好食品安全事故案事件处置职能。
三、县网信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网上宣传和舆论管控等工作,及时清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违法违规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网站。牵头建立网络体系,搜集筛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等信息,及时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处置。
四、县发改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物价稳定,将归集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依法公示,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五、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堂、校园食品超市(食品小卖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六、县科技局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七、县工信局
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宣传贯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推进食品工业企业“三化”改造,组织协调应急所需药品、消杀用品、防护服、口罩等产品保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八、县民宗局
负责监督指导做好涉及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九、县公安局
负责监督指导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十、县民政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民政服务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处置,将符合条件的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十一、县司法局
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二、县财政局
负责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因环境污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并督促事发地政府、相关肇事单位或个人开展环境污染物处置。
十四、县住建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工地食堂、违法占道经营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十五、县交通局
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六、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风险监测评估、技术鉴定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十七、县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维护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参与食品商业企业和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八、县文旅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县卫健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疾控和医疗相关机构对事故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报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二十、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食品安全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演练,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县政府外事办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外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二十二、县林草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二十三、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抽检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级别,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应急演练、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工作。
二十四、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粮食安全工作;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事故发生地粮油供应;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油)管理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
二十五、县供销联社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农村食品经营网络环节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二十六、县畜牧兽医中心
负责对畜禽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风险监测评估、技术鉴定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二十七、邮政公司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二十八、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九、武警泾川中队
负责领导机关、重要部门、救治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群众等工作,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十、县金融信息服务中心
负责督促县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兽医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林草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武警泾川中队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开展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3.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4.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检测分析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畜牧兽医中心等部门配合,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笫一时间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网信中心、县公安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和“一个口子”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治安秩序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网信中心等部门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8.善后工作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中心 等部门配合,指导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9.专家咨询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网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畜牧兽医中心等部门配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善后保障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调查处置、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附件4
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泾川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泾川县泾州街1108号 邮编:744300
联系电话:0933—5998637、5998638
2.泾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泾川县北新街29号 邮编:744300
联系电话:0933—3321352
3.泾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验室
地址:泾川县东大街73号 邮编:744300
联系电话:0933—3321003
附件5
泾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文件下载: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县政府副县长杨春丽对《泾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