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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泾政发〔2021〕12号 发文机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1-14

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川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泾川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泾川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升运营效益,规范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县水保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工商联等行业部门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县政府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制定扶贫项目资产目录、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协调解决县级确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的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登记和管辖。县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根据省、市两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的行业政策培训口径、指导督导要求,并依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分别制定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对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对已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建立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建立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明细台账,并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跨行政区域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条  确权要求。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扶贫项目资产是脱贫攻坚期内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脱贫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和过渡期形成的项目资产,有其独特性,权属的确定要尽量下沉。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衔接,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要与农村改革方向相符合,应该确权确股到人到户。经营性资产能股份化的,尽量股份化、确权到人。 

  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开展确权和登记,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先明确权属,纳入台账管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 

  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指的是,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具体是固定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第十一条  确权登记类型。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扶贫项目资产类型、范围和权属等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或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扶贫项目资产达到报废时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灭失进行的登记。 

  扶贫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确权登记程序。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 

  (一)通告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摸底台账,提出确权事项。确权事项应坚持尊重历史物权法定、保持资产功能完整性、应确尽确、不重不漏等原则。跨行政区域的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提出确权事项。确权登记事项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 

  2.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 

  3.需要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通告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 

  通告的发布形式主要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媒体宣传等。户外张贴一般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等相关权利人或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网站发布在泾川县门户网站发布通告内容,新闻媒体宣传指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对通告内容进行宣传。 

  (二)调查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就通告的确权事项,会同乡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住房不动产调查等已有调查成果,全面查清扶贫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三)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结合行业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 

  3.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4.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区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5.相关许可、行业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 

  (四)公告审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乡村,以县政府名义进行公告。公告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制作,主要形式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发布等,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 

  2.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4.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要及时纠正并重新审核公告。 

  (五)登簿: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当将资产登记事项记载于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并将登记簿复印本抄送县乡村振兴局。  

     (六)颁证: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登簿事项,应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经县政府同意,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颁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主体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盖章),证书样式以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上级规定为准。证书上需明确记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名称。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移交 

    

  第十三条  在确权登记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自行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 

  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协调解决。 

  对于确权归村集体所有,资产形态完好或新建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购置或建造成本确权、移交。对于确权后无法确认价值、有损毁等特殊情况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移交。 

  对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项目资产移交前必须进行评估: 

  1.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3.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4.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确权登记及后续评估结束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负责将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第十五条  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移交书样式以上级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指导口径为准),协议约定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要核查移交的扶贫项目资产数量及完好状况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或财政投资评审认定书相符。对完好状况不符的,应作书面记载,并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和资产评估报告做相应扣减,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交割。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共同负责监督确权为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要明确移交程序,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领导担任组长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过程监督审核资产移交工作,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入账。要对移交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审核资产现状、价值情况、建设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确保移交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十七条  已经移交的扶贫项目资产,必须是名称、数量、价值准确、权属清晰的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结束后,由县乡村振兴局指导,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及时统计资产现值、确权移交等有关数据,做好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和常态化跟踪管理。 

  

第六章   管护和运营 

    

  第十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提升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效益,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对无能力进行管护的,可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协调解决。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对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要指导乡(镇)、村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会计核算处理。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和乡(镇)政府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报告。要探索完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措施,通过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办法,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完善,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四权分置”,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盘活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让脱贫人口分享资产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设置公益性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备案。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的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培训和指导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对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印发实施后,原《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川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泾政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关于对《泾川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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