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泾川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泾川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和帮扶项目资产(以下统称“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升运营效益,规范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帮扶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帮扶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乡村振兴局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科技局、县医保局、县水保局、县工信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供销联社、县工商联、团县委、县招商服务中心等行业部门为承担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运营监管的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三条 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帮扶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
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是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扶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政府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帮扶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监督各资产管理部门开展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后续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县级帮扶项目资产总台账,指导资产管理部门对已确权的帮扶项目资产建立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监管。
各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行业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及确权到本部门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对已确权移交到乡村一级的帮扶项目资产负监管责任,并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本行业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对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帮扶项目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乡(镇)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对本辖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负主体责任,负责建立村级帮扶项目资产明细台账,开展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配合各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行业公益性资产日常管护。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具备移交条件的项目资产,常态化开展资产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确保建成一批,确权一批,移交一批。
跨行政区域的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所有权归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帮扶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条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把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帮扶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帮扶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符合条件的帮扶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程序为调查、审核、公告、登簿。
(一)调查。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乡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帮扶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二)审核。资产管理部门结合行业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
3.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4.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区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5.相关许可、行业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
(三)公告。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帮扶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
2.帮扶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4.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公告由资产管理部门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形式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发布等。
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四)登簿。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资产登记事项记载于本行业部门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簿。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簿复印本应及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资产移交和评估
第十三条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完成后,随即开展颁证移交工作。
(一)颁证。资产管理部门颁证事项,应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颁发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主体为县人民政府。证书上需明确记载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名称。
(二)移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将帮扶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严禁资产“打包”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协议约定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要核查移交的帮扶项目资产数量及完好状况。对完好状况不符的,应作书面记载,并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做相应扣减,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交割。
资产管理部门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产,必须是名称、数量、价值准确、权属清晰的资产。
第十四条 按需开展帮扶项目资产评估工作。对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态完好或新建的帮扶项目资产,按照购置或建造成本直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移交。对于无法确认价值、有损毁等特殊情况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移交。
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资产移交前必须进行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共同负责监督确权为国有资产的帮扶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移交工作,要明确移交程序,成立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移交小组,全过程监督审核资产移交工作,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入账。要对移交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审核资产现状、价值情况、建设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确保移交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十六条对确权移交的各类帮扶项目资产分别建立县级帮扶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每年定期盘点清产核资,做到账账相符、账实一致、互相印证。
第十七条 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各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及时统计资产现值、确权移交等有关数据,做好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和常态化跟踪管理。
第六章 管护和运营
第十八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帮扶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对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可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对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帮扶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建立帮扶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第二十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探索完善帮扶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措施,通过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办法,提高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帮扶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要加强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完善,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四权分置”,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盘活帮扶项目资产,促进帮扶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让群众分享资产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规范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帮扶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设置公益性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帮扶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帮扶项目资产,应报对应资产管理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对村内规模较小的帮扶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将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的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培训和指导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将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帮扶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市对于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柳刚对《泾川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